一起因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例
【案情】秦先生是王先生所在科技开发公司的一名股东,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因工作关系,秦先生了解并接触公司产品的图纸和工艺及经营客户.2003年年末,秦先生与负责生产、财务工作的两人共同离职.随即秦先生向市工商局申请组建新公司,而新公司的产品与原科技开发公司保密的产品完全相同,新公司将原科技开发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自己的公司使用.秦先生还用原来的业务联系电话及销售渠道与客户联系,很快产品就投放市场.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科技开发公司将秦先生及其成立的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秦先生及其成立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科技开发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并在报纸或专业刊物上致歉.原告方代理人律师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实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就像可口可乐的配方一样,产品在市场上处于独特的地位,从而决定了该技术成果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特性,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为此获得经济利益,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披露、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等都是一种侵权.南京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