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_我的网站

发布日期:2018-01-06 11:43:4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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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每一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为了论述的方便,本部分只讨论两种最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讨论商标侵权的构成问题。

  第一种是典型的混淆性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最经典的表述见TRIPsTX 16条第1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可能造成混淆。我国《商标法》对上述典型的混淆性侵权行为的表述有所不同。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专用权的行为”,与国际公约和美欧商标法相关规定相比,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描述上,仅规定了行为方面的要求,而没有后果方面 要求,即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一旦发现,不部其达到何种程度,均构成商标侵权。典型的混淆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反商标侵权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2、实施侵权行为所使用的标记与注册商标相或者近似;3、侵权一般发生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4、侵权的后果是发生混淆的可能,此处的混淆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

  第二种是淡化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淡化的规定见于第13条第2款,典型的淡化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如驰名商标,声誉商标等。2、实施淡化行为所使用的标记与驰名商标或声誉商标相同或者类似。3淡化行为一向发知与驰名商标或声誉商标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才服务上。4、淡化的产生不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条件。如果存在混淆可能,应适用商标侵权的一般规定,但是如果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或声誉商标且存在混淆可能,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定还是反淡化规定: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或声誉商标但不存在混淆,能否适用反淡化规定?5、具有淡化之后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淡化行为段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湏满足一定的后果。或者须满足一害的后果条件,方能为法律所制裁。本文由南京法律顾问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