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索赔纠纷案件律师

发布日期:2018-01-06 11:43:46 文章来源:
南京索赔纠纷案件律师
如何才能打赢产品质量索赔纠纷案件!
输变电公司辩称,电力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与涉案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其鉴定报告也仅仅是认定为产品不适用于当地的高原环境,而非产品质量不合格,况且电力公司订购的是适用于普通环境下、无特殊要求的产品.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电力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与输变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输变电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电力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并安装交付旭峰公司使用.虽然,电力公司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报告交付的设备不适用于旭峰公司所在地点的使用,并最终导致旭峰公司的事故发生,但根据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及技术确认书,对设备使用于高海拔环境未作特别的约定,况且电力公司作为专业单位对前述设备进行了验收,因而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电力公司自行承担.至于电力公司称,输变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以及设计、制作和交付设备时均明知设备用于高海拔地区意见,因输变电公司予以否认,电力公司又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公司法律师析案
纵观本案,电力公司以晋宁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为依据,且已赔偿旭峰公司的经济损失,电力公司以为本案必将获得输变电公司的赔偿,但是作为电力公司来说其忽视了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还需要其他证据的相互配合,电力公司虽然因涉案产品赔偿了旭峰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但是其没有对损失造成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以致于承担再次败诉的结果.
首先,电力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
在本案中,电力公司力图通过云南电器产品质量检查站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是该鉴定报告仅能证明涉案产品仅仅是不适用于当地的使用环境而已,而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因此,电力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其次,电力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
在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关键要看产品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而电力公司与输变电公司签订的《技术确认书》又明确约定系争产品按一般GB标准常规制作,未要求涉案产品按照高海拔使用条件要求制作.电力公司诉称输变电公司一开始就知道产品使用地点为高海拔环境,但是输变电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虽然输变电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道设备使用的地点,但是我国云南地区也并非全是高海拔地区,况且,电力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设备销售安装单位,应该在采购设备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产品的使用环境做必要的调查,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系争产品也未作出特别要求.因此,本案电力公司力求通过鉴定报告及输变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使用设备的使用地点来证明输变电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电力公司的损失是其自愿承担的结果.
在案外人旭峰公司诉电力公司产品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对于旭峰公司的损失是否是由于本案系争产品跳闸事故引起,电力公司均予以承认由系争产品所致,未能作出有效的抗辩,也未对旭峰公司订购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合理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是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便本案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亦应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在旭峰公司诉电力公司质量索赔纠纷一案中,对因果关系是其自认的结果,即便法院予以确认,也不能在本案中对抗输变电公司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