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8-01-06 11:43:46 文章来源:
南京公司法纠纷律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专家分析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审计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包括: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股东个人是否有权对公司进行审计,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但是,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在知情权诉讼过程中,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需进行年度审计的义务,或列明股东有权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的除外.因此,股东若想通过审计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明.
二、需要提醒的是,小股东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各股东之间的关系融洽,各股东彼此之间相互需要的情形下,提出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各股东单方自费审计的权利,此时各股东之间无利益冲突,加之迫于融资的需要,往往很容易载入该类条款.另外,为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动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公司章程也许对审计的条件或频率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