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特许经营纠纷(加盟合同纠纷)浅析特许人的行政责任
当前,许多公司以托管、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等方式,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他人在一定区域使用,自己收取加盟费或托管费.对于一个拥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的公司来说,这样可以迅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创造更好经营业绩.但是部分公司或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或不了解相关法定操作流程,不能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操作,一旦产生纠纷,不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有被科处较重行政责任的风险.
笔者代理一件特许经营纠纷.南京某公司(简称特许人)是以产妇及母婴护理为主营业务,拥有注册商标.该公司2011年7月与某公司(简称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被特许人在该所在区域独家经营以上业务,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并一次性收取加盟费15万元.合同履行两年中,特许人只对被特许人进行了有限的指导,派人进行了装修指导和一定的技术辅导,但特许人并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也不符合“两店一年”(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硬性要求,签订合同前没有对被特许人尽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合同中作了较多不能兑现的承诺.但由于特许人没有相应技术指导能力,导致被特许人购置的设备、经营场所闲置,人员经辅导后仍无从业技术能力,经营难以为继.被特许人多次到南京找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特许人以合同已经履行两年、被特许人已经赚取了利润为由拒不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被特许人找到了笔者请求代理此案.笔者经过分析,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履行两年,而被特许人在部分经营业务中也已经获取了利润,根据《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特许人签约进行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以及无备案程序和没有对被特许人开展信息披露义务,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以特许人扩大宣传和承诺来主张撤销,可能因因时间已过除斥期间而无法主张;通过诉讼方式来要求返还和赔偿,也须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的数额、比例,最终结果不一定能满足当事人的预期.通过多方了解,笔者发现被特许人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品牌已经具备相当美誉度,而诉讼和通过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笔者决定正面与特许人接触,通过发律师函和当面协商方式处理此案,在律师函中详述了特许人可能面临的民事及行政风险.接到律师函后,特许人总经理立即与本律师联系,经过两次当面磋商,特许人最终以退还13万元加盟费的方式了结了此案,双方都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
为什么但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两年以后,特许人还能接受返还13万元的协商结果,笔者认为,这与特许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纠纷,将面临较重的行政责任分不开.在当今特许经营鱼龙混杂、特许经营行政监管日益强化的情形下,一旦被处罚,不但面临巨额经营损失,而且被处罚后的负面影响,导致后期继续扩大规模、复制已经成熟的商业模式几无可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至30条详细规定了特许人违反规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1、特许人如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之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特许人如不符合“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特许人如违反“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许人如违反“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合同中,不乏以欺诈手段诱使其他公司加盟,只收取加盟费后玩消失不诚信公司;但更多的公司是成长型公司,已经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但由于不谙相关法律规定,而又急于复制和扩张,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操作,潜在风险巨大.在此建议此类公司在推行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邀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界入,制定严谨的操作程序,稳步推进,公司就会规避相应法律风险,逐步迈入良性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