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顾问

发布日期:2018-01-06 11:43:3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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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成立公司却出资不足判决支付违约金
南京法律顾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王某(化名,原告)与刘某(化名,被告)于2012年签订一份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约定王某现金出资80万,刘某以机械设备作价100万出资共同成立一家经营办公家具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股东应承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责任.在验资过程中,刘某使用非法手段提供虚假材料以实际价值仅50万的机械设备骗得验资.公司成立没多久,刘某出资不足的情况便在一次融资谈判过程中被发现,导致融资失败,公司经营陷入被动局面.作为王某的公司法务顾问,本律师随即向亦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纠纷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亦庄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出判决被告刘某于10日内不足出资额外,还要赔偿王某违约金30万元.